近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自2015年6月开始,汝州市某公司生产负责人鲁某某购买工业硫黄熏蒸粉带。截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使用工业硫黄共熏蒸粉带10000余千克,其中,已经销售5500千克。经鉴定,该批次的粉带二氧化硫实测含量为0.0511g/kg,为不合格食品。 公诉部门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鲁某某明知工业硫黄被严禁用于食品生产当中,仍在制作粉带过程中使用工业硫黄进行熏蒸粉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同时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鲁某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正式移交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版权声明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http://www.eruzhou.com)。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2017-11-16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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