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法院首次微信悬赏抓老赖 单笔奖金最高9万元 4月1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向社会集中悬赏一批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首批案件共22件,涉案金额共计686.0238余万元,单笔奖金最高9万,悬赏总金额13.720476万元。 悬赏执行公告 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更好利用社会之力,维护法律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如举报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执行到位的金额的5%给予奖励。由申请执行人从案件款中扣除。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0375-6893992 汝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1日 1、被执行人郜金峰,男,汉族,住汝州市专业户街河西巷八排六户,身份证号:410482196507070033。执行标的:2万元。 2、被执行人李旭培,女,汉族,住汝州市米庙镇丰庙村1组,身份证号:410482198908247724。执行标的:25000元。 3、被执行人卢建海,男,汉族,住汝州市自来水公司西隔壁,身份证号:410482196506112334。执行标的:13.3万元。 4、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骑庄9号院,身份证号:410482197005143831。执行标的:6.7万元。 5、被执行人刘帅珂,男,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唐村205号院,身份证号:410482198505075534。执行标的:10万元。 6、被执行人毛俊杰,男,汉族,住汝州市东关北街东段28号,身份证号:410482196309140512。执行标的:19000元。 7、被执行人史青顺,男,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北路28号,身份证号:410482196710078719。执行标的:60万元。 8、被执行人随帅伟,男,汉族,住汝州市广育路5号,身份证号:410482198411180552。执行标的:60万元。 9、被执行人王素娜,女,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山王村3组,身份证号:410482198309103825。执行标的:90万元。 10、被执行人王伟峰,男,汉族,住汝州市专业户街71号,身份证号:410482196711210515。执行标的:90万元。 11、被执行人王正照,男,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大张村1组,身份证号:410482197310213832。执行标的:3万元。 12、被执行人杨铁扎,男,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西村1组,身份证号:410482197607035950。执行标的:19.3万元。 13、被执行人张鹏旭,男,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工业大道1号院,身份证号:410482198101305516。执行标的:12.1万元。 14、被执行人王晓雷,男,汉族,住汝州市广成西明瑞宾馆西隔壁小区3单元1楼,身份证号:410482198404025511。执行标的:30万元。 15、被执行人陈晓凯,男,汉族,住汝州市温泉镇陈寨村2号院81号,身份证号:41048219900514303X。执行标的:60万元。 16、被执行人郭伟坡,男,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十组,身份证号:410482198303163819。执行标的:3.9143万元。 17、被执行人郭武安,男,汉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11号院706号,身份证号:410482195407065515。执行标的:6万元。 18、被执行人韩金峰,男,汉族,住汝州市纸坊乡韩楼村3组,身份证号:410482199303166758。执行标的:13.0969万元。 19、被执行人黄延延,女,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大张村11组,身份证号:410482198611243829。执行标的:7.5626万元。 20、被执行人任铁林,男,汉族,住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安居苑小区,身份证号:410482196506190033。执行标的180万元。 21、被执行人王爱景,女,汉族,住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吴洼村4组,身份证号:410482196401257721。执行标的:10万元。 22、被执行人周风,女,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大拉湾村8号院337号,身份证号:410482194911155523。执行标的:4.65万元。 汝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的公告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人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信箱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汝州市人民法院公布公告: 一、公告对象: 凡在汝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履行时间地点: 请上述通告对象自本通告发出5日内自觉到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制裁措施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独处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或者非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一律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 (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本院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积极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经查实举报属实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110举报电话:6893992 汝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1日 版权声明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http://www.eruzhou.com)。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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