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拒不履行非法占用农用地恢复补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颜某、李某决定逮捕。 2017年9月份,颜某为了建设旅游开发项目,伙同李某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汝州市大峪镇大峪村吴洼组山坡林地17.12亩,用于修路、建停车场、建设房屋,致使所占土地上的植被、地貌被破坏。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8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后颜某、李某二人被取保候审。 该案移送至汝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颜某、李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进一步审查发现,颜某、李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造成农用地、林木的双重破坏,损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根据法律规定,他们除受刑事处罚外,按照“谁损害,谁赔偿”原则,还要承担恢复补植的民事责任,经评估,颜某、李某须缴纳复植补种费用74000余元。但两名犯罪嫌疑人拒不缴纳复植补种费用,不存在悔罪表现,汝州市检察院决定将其二人逮捕。 公益诉讼制度旨在加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打击不法侵害行为。今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下一步汝州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公益诉讼作用,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汝州作出贡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汝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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