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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随意涨价?家长不同意,汝州市更不同意!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2年,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幼儿园要想乱涨价,
那就按照《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说道说道。



这不,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7月9日,市物价办联合市教育体育局在塔寺小学召开了全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会议,市物价办、市教育体育局联合下发了《汝州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办发布《汝发布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汝州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市民办幼儿园收费进行了明确细致的分类和要求,同时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手续的幼儿园,将列入价格失信惩戒名单,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幼儿园,应按照《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执行抄送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设收费项目,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则明确提出,对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手续的幼儿园,将列入价格失信惩戒名单;对存在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幼儿园,依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执行抄送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设收费项目,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全市100余家民办幼儿园负责人及20个乡镇专干聆听了要求内容。
汝州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通知适用于汝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和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三、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四、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四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需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物价、教育部门。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二年,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五、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和校车接送费;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六、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和校车接送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七、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财政补助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允许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物价、教育部门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八、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一)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二)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可以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三)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九、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价、教育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一)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的;(二)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的;(三)家长对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大、且联名向价格、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本调查的;(四)对调整收费标准社会反应强烈、被媒体曝光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情况。十、启动成本调查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一)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二)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三)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四)幼儿园近二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五)相关税金、利润等资料;(六)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一、开展保教费成本调查,应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险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和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物价、教育部门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向幼儿园反馈,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十二、民办幼儿园应遵守下列收费规定。(一)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二)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三)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四)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五)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十三、物价、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手续的幼儿园,将列入价格失信惩戒名单,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幼儿园,应按照《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执行抄送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设收费项目,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十四、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  
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民办幼儿园: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幼儿、家长和园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民办幼儿园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幼儿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汝州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规范明码标价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式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采用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单位以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三、在收费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二)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三)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四)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办对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手续的幼儿园,将列入价格失信惩戒名单;对存在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幼儿园,依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执行抄送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设收费项目,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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