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7年,我市接收投诉举报184件,通过省12331信息系统接收投诉举报58件,其中国家局转办5件,立案7起,结案7起,所有受理的投诉举报均按时办结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按时办结率达100%。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严格举报制度。 2017年,市食品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诉必理有案必查、快速反应、服务于民”的工作原则,在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办理举报事项等方面积极改进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记者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供广大市民朋友参考。 案例一: 2017年3月6日,接到举报称“十里铺与许寨交接的某仓库”有假冒伪劣大桥鸡精,实际地址为汝州市洗耳河街道许寨村171号。执法人员在其仓库中未发现大桥牌鸡精,但通过调查得知,户主穆某曾经在登封市购进其他品牌的调味料时,从登封大桥鸡精代理商的手中购买了少量大桥牌鸡精进行销售,举报人所怀疑的假冒大桥牌鸡精实为不同代理商之间产品的串货。 经核算,在穆某的仓库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调味料调馅王、麻辣鲜、超浓缩野鸡粉和草鸡鲜精分别有90袋,30袋,126袋,32袋。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穆绍辉涉嫌售卖未表明生产日期调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列二: 2017年7月19日,接到投诉举报称,康之源涉嫌违法销售。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到投诉中所说的药品其实是保健食品,举报人不能提供其母亲所购买的产品样品。 当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我市安平街北段(万寿街北二巷15号)的汝州市康之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未营业;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处检查,门店依然大门紧锁。7月31日,根据附近群众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店内经营场所坐有26名中老年人,工作人员正在讲解健康知识,现场未发现经营有药品、保健食品,亦未发现有虚假宣传行为。 经持续的调查得知,该店之前销售过一种名为百邦大蒜沙棘软胶囊的保健食品,当事人提供有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以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鉴于当事人在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列三: 2017年6月22日,石女士打电话投诉称,2017年5月30日通过吉林卫视播放的广告购买了6盒价值700元的陈氏冰火灸减肥药贴,生产厂家是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广成西路,贴了一段时间长胖了3斤,并不像他们说的有减肥作用,反而出现了副作用,觉得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于6月30日到位于汝州市广成西路的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中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该公司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成品陈氏冰火灸,标示生产企业: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且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本品为国务院2013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保健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该公司负责人提供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NFR 003-2016瘦身排毒保健贴复印件,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提取该企业标准复印件。 综上,该产品属于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是药品,也不是医疗器械,属于国务院2013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保健用品,执法人员打电话向举报人说明检查情况,并建议其向汝州市消协反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报人表示不再举报,撤销投诉。 案例四: 2017 年 6 月 13 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焦村乡邢村卫生室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有赖氨肌醇维 B12 口服溶液 4 盒,标示企业名称为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睢宁县城人民西路888 号,另有标示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感冒咳嗽颗粒 60 盒。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资质及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随后执法人员对其做出了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计 64 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捌元整(298.00 元);3、并处罚款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 元),罚没款共计叁仟肆佰肆拾捌元整(3448.00 元)的处罚。 案例五: 2017年7月7日市食药监局接到“汝南街道办事处上陈村张某某售卖“假药”的投诉举报。市食药监局最后组织两辆执法车共计八名执法人员,到上陈村寻找售卖窝点。经询问找到被举报人张某某家中。 执法人员在张某某家中发现举报人所称的“假药”,如铁骨王软胶囊、王筋骨丹冬虫草全蝎软胶囊、骨康宁乌梢蛇蝮蛇胶囊、八卦消痛丹鹿骨蝮蛇软胶囊等。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这些产品的许可证号已被注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为进一步调查这些产品的真假及来源,执法人员向查扣的十四种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产企业所在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回复函表明,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均不存在。现市食药监局已将销售窝点关停。 案例六: 2017年3月27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热线收到举报电话,举报人称位于汝南工业区的中冶六局指挥部工地食堂无证经营、人员无健康证、管理无序,局里接到举报电话后,转交给蟒川所处理。蟒川所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前往该工地检查。 蟒川所工作人员对位于工地北侧的职工食堂进行了检查。该工地食堂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工地负责人的介绍及食堂实际情况,该食堂就餐人数为100余人,并非举报人所说的500余人。工作人员对该食堂的操作间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操作间物品摆放不整齐,部分食品原材料直接放在地上,不符合操作规范。随后蟒川所执法人员要求食堂内工作人员出示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发现食堂人员均办理有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没有办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 针对以上情况,蟒川所执法人员对该工地食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并抓紧时间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营业。并要求其工地食堂负责人加强对食堂的管理,及时补齐其他证件,规范食堂人员的操作。 案例七: 2017年4月,网络上“臭脚食盐”引起热议,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回应社会关切,4月28日上午,市食药监局稽查队配合市盐业局到建业生活超市、老城超市八团店和丹阳路店等商户检查,开展“脚臭盐”专项检查。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批有异味的食盐,从包装上看,该批食盐的生产厂家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食盐外包装还印有“来自中国岩盐之都 采于地下千米井盐”等字样。该批食盐的包装、生产批号都很正规,生产厂家是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单位。从外观看很正常,发现不出问题来,而当执法人员将其放在手中搓一搓,对其稍微加热,即散发出一股“脚臭味儿”。根据《食用盐国家标准》规定,食盐产品不能有异味,如果有异味则为不合格产品。 汝州市食药监局已责令将有异味的食盐下架,停止销售,并对相关商户做了处理。 温馨提示:“脚臭盐”是指外包装看起来与质量合格的盐没什么不同,但是打开后放在手上一搓,或者只要一加热,就会有明显的臭味散发出来了。出现异味的原因是地下井矿盐中抽上来的水中含有硫化氢和不饱和脂肪酸,如果处理不掉,就会出现臭味。“脚臭盐”长期食用,会对人体有害,建议市民不要购买食用。 案例八: 针对微信朋友圈传播的某小学发放涂改生产日期的学生奶事件,2017年5月22日下午,市食药监局风穴食药监所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立刻组织执法人员对涉事学校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学校共有本部、南区、北区3个校区有发放学生奶的行为。执法人员在不事先通知涉事单位的情况下,直接对北区校园进行检查,在该学校办公室内存放有56箱学生饮用奶,经鉴别均没有涂改生产日期的痕迹。随后,又对另外两个地点的103箱奶品进行检查,产品标签均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目前,学生饮用奶汝州定点供货商对造谣事件已经报案,公安部门将作出进一步调查处理。 市食药监局将会继续加强对校园和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保障学生等群体的舌尖安全。我们热忱欢迎广大网友等人民群众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但是对传播恶意信息的造谣者将依法予以处理,希望广大市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据了解,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七部委局联合组织实施的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专项计划,产品不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和防腐剂,采用无菌包装技术。学生饮用奶计划采用定点企业生产,物流仓储配送全程监管,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模式。 案例九: 2017年5月20日上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范卫民接受映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朋友圈传的汝州某超市违规出售“棉花肉松”的小视频,该局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初步证实该视频为谣传。 日前,朋友圈传出一段视频显示,一男子用某品牌肉丝蛋糕在水中做实验,以此证明该品牌肉松系棉花制成。视频中该男子称该肉松蛋糕系汝州某超市所售,并有辱骂性语言。 “昨天下午我们看到这段视频后,立即组织稽查队和煤山所的执法人员赶到视频反映的汝州市西环路这家超市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超市所售该品牌肉松蛋糕系正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另外购销台帐很清楚。”范卫民告诉映象网记者,当天下午,该局已对这些肉松蛋糕进行抽检,并送郑州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现在可以确定朋友圈传的这段视频系谣言,希望网友不信谣不传谣。”针对网传该视频,涉事超市老板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期,外地同样传有类似所谓“肉松面包用棉花冒充肉松”的“实验”小视频,针对谣言,厂家已报警。 版权声明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http://www.eruzhou.com)。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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