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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汝州市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



汝州市重大项目施工环境和打击非法盗采自然资源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维护我市矿产资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除依法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外,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转包矿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工程基础、宅基地、鱼塘,清淤泥整修,土地流转等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自行关闭采矿点、加工点和堆放点,撤出与采矿活动有关的设施、机械设备,撤离采矿人员,并到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接受处理。联合执法大队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封闭采矿点,查封、扣押采矿设备、工具,没收矿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从严予以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矿产资源非法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级组织和村“两委”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市打击非法盗采自然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0375-6863701                        \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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