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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9日 

汝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汝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保护拆迁居民合法权益,按照《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汝政文〔2012〕127号),参照周边地市经验,结合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基本原则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城镇棚户区,需要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旧房和群众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未改造的国有工矿、采煤沉陷区,困难国有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集约用地、资金自求平衡原则。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改造要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单位应提交该项目规划批文、土地批准文件。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第五条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要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汝政文〔2012〕127号)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在拆迁测量、摸底过程中,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生效。实行强制拆迁时,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和公证部门进行财产保全公证。

第七条拆迁房屋要保持其完整性,在拆迁前不得自行对其拆除改建。

第三章房屋补偿标准和回迁安置

第八条安置面积的确定方法

(一)以合法建筑物面积计算。在城市建成区(东环、西环、南环、北环)内的合法建筑物,第一层按1:1.2的比例补偿,第二层按1:1.0的比例补偿,第三层按:1:0.8的比例补偿,三层及以下合法建筑物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0.8折算。宅基地上空闲面积按1:0.5计算。四层及四层以上,按拆迁建筑物成本计算。城市建成区外参照城市建成区内办法执行。

(二)以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在城市建成区(东环、西环、南环、北环)内,宅基地面积在2分以下(含2分)的按宅基地面积1:2.2的比例置换安置面积,2分至3分的部分按1:0.5的比例置换安置面积,3分以上部分按6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宅基地上空闲面积不再另行补偿。

在城市建成区(东环、西环、南环、北环)外,宅基地面积在2分以下(含2分)的按宅基地面积1:2.0的比例置换安置面积,2分至3分的部分按1:0.5的比例置换安置面积,3分以上部分按6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宅基地上空闲面积不再另行补偿。

(三)拆迁房屋地下室不计安置面积。

(四)以上两种方案可任选其一或者两者结合,各棚改实施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另行确定具体方法。

第九条拆迁与安置面积找补方法

(一)拆迁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安置面积大于拆迁面积的部分按照建设安置成本补偿。

(二)安置面积和套数以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住房需要为原则,其余部分以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直接货币化补偿的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控制在2500元/平方米以内,建成区以外控制在2000元/平方米以内;乡镇地区建制镇镇区所在地控制在2000元/平方米以内,其他地区控制在1700元/平方米以内。

(三)安置面积和商业面积的置换比例建议采用3:1。

(四)拆迁安置奖励措施:为促进房屋拆迁工作,直接货币化补偿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也可以以安置面积、商业面积等方式综合奖补。

(五)建成物占地以外的空闲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折算成商业面积、安置面积或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空闲宅基地一经补偿,所属附着物不再进行补偿。

(六)其它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经营补助费等按照(汝政文〔2012〕12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安置房交房标准应达到入住条件,另外宅基地上的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不再进行补偿。如存在要毛坯房等其他情况应由施工方与安置居民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其他方面

第十一条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补偿后,视为对土地的征收补偿到位,不再对土地另行补偿。

第十二条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再考虑补偿事宜。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征收办法参照国有土地征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建成区(东环、西环、南环、北环)内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南关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测算的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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