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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人,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可以拿这个来保护自己!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条例》共九章95条,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权利与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重点解决了以下几大问题:

(一)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工作难问题。《条例》根据中央13号文件要求,突出强化了基层政府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一是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二是规定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派员参加。三是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四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特别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和提名进行审查把关。

为解决较大小区业主大会开会难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难问题,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通过这些规定,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效运转,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和谐稳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问题。主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有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等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可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问题。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为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比较常见的18种禁止行为,如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不得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比如还规定不得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等等。违反了这些规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问题。为保障业主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五)关于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在物业管理中,电梯安全非常重要,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保养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及时维修,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及时抢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同时,鼓励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要求政府的规划、财政、住建、国土、质监、环保等部门对老旧小区安装电梯要开辟“绿色通道”。

(六)加强犬只管理问题。目前小区内养犬问题较多,犬只扰民、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对老人、儿童等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的标准,并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文明养犬。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负有及时劝阻的责任。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依法交纳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日常管理权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长期以来,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条例》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合理使用。在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负的法律责任。

(八)执法进小区问题。目前在城市管理中对小区的管理比较薄弱。广大业主在对违规装修、违规搭建、环境污染、损毁绿地、噪音扰民等相关问题投诉时,一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推诿扯皮,不愿进小区行政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此,《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物业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及处理作了规定。同时,《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更好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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