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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通告:停止汝州境内河道及周边一切采砂(石)活动



汝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汝州市境内河道及周边采砂(石)活动的通告

[2017]6号


为进一步加强汝州市境内河道及周边采砂(石)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确保河道行洪安全,顺利推进汝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汝州市境内河道及周边一切采砂(石)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禁止河道及周边一切采砂(石)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石)活动,防范和清除采砂(石)安全隐患,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河道内所有砂石厂、河道外非法占地砂石厂(包括非法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等)及无环评手续砂石厂。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河道及周边一切采砂(石)行为。2017年9月10日前,整治范围内的所有砂石厂要将所属的采砂(石)机具设备撤离,对临时堆放在整治范围内的砂石、弃料等进行清除平整、恢复原貌,消除安全隐患。

四、2017年9月11日起,由所在乡镇街道,市公安、水务、环保、发改、国土、地矿、林业、电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规定,执意在整治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石)作业的机具设备,依法拉闸断电,并拆除采砂设备机具,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对逾期不清除砂石弃料的,依法予以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

五、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做好日常监管、整治和处理工作,妥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将禁止采砂(石)工作落到实处。市委政府督查局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对党员干部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采砂(石)活动,纵容非法采砂(石)活动,为采砂(石)者提供保护或支持,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375--6035551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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