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汝州市朝阳路与风穴路路口西向东方向,出现了一条奇怪的车道,这条车道内侧划了多条斜线,有点像趴下的“非”字,还标了数字,可直行可左转,这就是“可变车道”,顾名思义就是能随时根据交通流量更改指示方向的车道。 “可变车道”设置的目的就是解决潮汐现象比较严重的路口的车辆流向。通俗一点说,就是一个路口早高峰时直行的流量比较大,而到了晚高峰时左转的流量比较大,这种早晚高峰差异化的情况就是潮汐现象。 在进入“可变车道”前,设置有一块分道标志提示牌,分道标志是根据导向车道设置的。注意观察一下上方的导向车道指示标牌,根据自己所需要的行进方向,进入相应的车道,然后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安全通行。 简单点说就是,“可变车道”指示标志怎么指示怎么走。是显示直行车道,那就只能直行;是显示左转车道,那就只能左转。同时,在进入“可变车道”后,就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来正确通行。 文明之行,始于足下。亲爱的市民朋友们,今天的您也许是驾驶人,明天的您也许是行路人,而路上的行人也许就是您的亲人和朋友。文明礼让,是对生命的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让我们相互理解和支持,把每一次道路上的相遇都变成温馨的礼遇。 文明,让我们从斑马线上的文明开始! 斑马线 专门为保证行人安全而划设的交通标线 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 “斑马线”要怎样通过才安全?在不同的设置场景和不同的行人通行情形下,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行 人:人行横道或人行过街设施是行人过街的通行通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安全通行空间。因此,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机动车:在任何时候经过路口或路段的人行横道时,都应该减速行驶,即使人行横道上没有行人在通行。 当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行时,机动车需要根据行人的通行状态来判定是否可以通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当机动车遇到行人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1、2车道的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权发生冲突,机动车应停车让行,如下图所示。 情形二:行人已经离开“冲突区” 如果行人已经通过与机动车通行权的冲突区域,如下图所示,从交通安全的角度来说,1、2车道机动车的通行对行人没有妨碍,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机动车可以通过人行横道;而3、4车道的机动车应停车让行。 行 人: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行人可通行;当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亮时,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应加速通过,未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不应再进入。 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并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当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如果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未通过道路时,机动车应停车让行。 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和行人都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情形一:机动车右转时 当路口未设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3、6车道的右转机动车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如果路口设置有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还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情形二:机动车左转时 当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亮,1车道左转机动车遇相交方向的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行时,应停车让行,如下图所示。 情形三:行人未完全通过“斑马线”时 当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亮时,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应加速通过,未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不应再进入。 行 人:通过路口时应走人行横道,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注意瞭望,减速行驶;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需要停车让行的情形与无信号灯控制的路段相同。 礼让“斑马线”,看似简单的一件事,不仅反映了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意识,也是一个城市文明交通的重要标志。机动车、行人通行“斑马线”应按照什么样的通行权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行权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在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让行。如果遇到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正在通行,机动车应停车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信号灯路口机动车通行权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信号路口,右转机动车不应妨碍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通行权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信号灯路口行人通行权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并应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时的通行规则。 在不同“斑马线”的设置场景和不同的行人通行情形下,通行规则也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来源:汝州交警 版权声明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http://www.eruzhou.com)。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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